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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4 13:54    点击次数:137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61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合计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鸿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年为 1.00%、 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月 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0 月 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 号”文核准,安徽鸿路 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开发 行了 1,880 万张可转换公司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18.80 亿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鸿路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 将“鸿路转债”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本次付息为“鸿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50%,本次付息每 10 张“鸿路转 债”(合计面值 1,00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00 元;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其他债券 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鸿路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所得税和增值税,故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鸿路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 2020 年 9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1-66391405   传   真:0551-66391725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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